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848号
广州市鸿常胜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梓森、潘鉴明、陈乐媚:
原告李伟涛与被告付燕珍、第三人广州市鸿常胜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潘梓森、潘鉴明、陈乐媚、黄丽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伟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伟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交纳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