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4520号
广州市鸿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卢子林、陈锦波、徐淦成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鸿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鸿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0元,由上诉人卢子林、陈锦波、徐淦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