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221号
广州宜高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21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关于陈华申请执行广州宜高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邱越(QIU YUE)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其是否掌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执2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