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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深圳市思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市润兴投资有限公司、绵阳市润谷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思迈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光、宋少禹、陈佩旋、蔡贤容、日高盛(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20 20:2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751号

  深圳市思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市润兴投资有限公司、绵阳市润谷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思迈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光、宋少禹、陈佩旋、蔡贤容、日高盛(香港)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思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市润兴投资有限公司、绵阳市润谷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思迈科技有限公司、陈春光、宋少禹、陈佩旋、蔡贤容、日高盛(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7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2,593,121.26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99,993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5991

  报告财产令的内容为:

  本院受理的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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