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1110号
杨志兴、郑方锐、吴朝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刑初405号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志兴、郑方锐、吴朝添刑事财产刑一案,因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1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本院作出的(2019)粤01刑初4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处被执行人杨志兴罚金300,000元;处被执行人郑方锐罚金250,000元;处被执行人吴朝添罚金30,000元;追缴被执行人杨志兴、郑方锐的违法所得并发还集资参与人,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执行人杨志兴、郑方锐退赔。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和上缴违法所得义务,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11000858447501
报告财产令的内容为:
本院执行你们刑事财产刑一案,你们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