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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丰行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文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21 20:14

公 告

(2021)粤01民终31233号

陈文:

    广东南丰行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文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终31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876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陈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东南丰行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三、驳回上诉人广东南丰行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3.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6元,均由被上诉人陈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幸子)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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