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1民终4365号
冯志锋:
上诉人刘静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吉圣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冯志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民终436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1.3元,由上诉人刘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