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1民终7883号
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蓝海企划设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州汉方(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7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市蓝海企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90316.61元;二、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市蓝海企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工程款12690316.6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3日起计至该工程款实际清偿日止,利息总额以12690316.61元为限);三、驳回厦门市蓝海企划设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9142元,由厦门市蓝海企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538元,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76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142元,由广东康慈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