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1执1817号
中山市金建照明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周萍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金建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18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对中山市金建照明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金桂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中山市金建照明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2022)粤01执18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