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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段家雄与中山市古镇镇利郎照明灯饰厂、王玉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21 19:25

公 告

(2022)粤01执2317号

中山市古镇镇利郎照明灯饰厂、王玉宝:

    关于申请执行人段家雄与你(单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名称为“吸顶灯(R9004-6)、”专利号为ZL201930269253.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向申请执行人段家雄支付款项30675.00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360.00元(暂计)。

    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47659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人:赵彤、罗慧芳

    电话:020-83211050、020-83211074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责任编辑:李幸子)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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