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频道
余秉尉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22 20:3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执4962号

庄青黎:

  本院立案执行余秉尉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496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关于余秉尉申请执行庄青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1民初1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被执行人庄青黎应分期偿还3400万元及利息、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余秉尉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财产调查,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6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49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李俊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Copyright © www.gd.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010070260010000000000000011111681128765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