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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及你司票据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22 20:3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7070号

赢信商业保理(天津自贸实验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及你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1民初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2021)粤01执7070号案执行。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5168020.83元(暂计);2.交纳执行费172568.00元(暂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们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你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李俊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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