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8195号
潘家荣: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穗仲案字第5885号仲裁裁决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潘家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81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588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款项64,004.74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86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 号:30200727044685 报告财产令的内容为: 本院受理的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你一案,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