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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刚与广州和至涛海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22 20:3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5288号

广州和至涛海贸易有限公司:

  张嘉刚与广州和至涛海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张嘉刚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广州和至涛海贸易有限公司向张嘉刚支付款项12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张嘉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张嘉刚负担1000元,广州和至涛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80元,由张嘉刚负担974.8元,广州和至涛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李俊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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