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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俊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22 20:37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754号

江俊贤:

  关于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俊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75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衢仲字第2-143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5笔借款剩余未还本金9083.34元、利息695.73元及逾期罚息,承担仲裁受理费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726.3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江俊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天平网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除扣划其银行存款2808.5元(执行款2758.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已上缴国库)、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江俊贤名下号牌为粤AAC2717吉利美日牌机动车(查封期限自2022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江俊贤未申报财产,至今亦未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2)粤01执7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李俊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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