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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定波信用卡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22 20:3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2134号

周定波:

  关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定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13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佛仲金字第3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82833.33元及利息9156.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3454.7元、违约金2021.35元及支付加倍债务利息、承担仲裁费601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13232.8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天平网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周定波未申报财产,至今亦未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2)粤01执21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李俊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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