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2482号
广州建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广州海珠对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48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海珠对外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建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419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滞纳金、保证金、场地占用费等72217.17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到其住所地进行上门调查,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州建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并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吴建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2)粤01执24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广州建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款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