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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22 21:38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2509号

单玉桃:

  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50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单玉桃信用卡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64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9629.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执行员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17.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6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库,期限两年,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账号,实际控制金额:1317.2元(已扣划),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至2023年5月17日。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17.2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2)粤01执25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李俊豪)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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