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破396-3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增城市中国旅行社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经增城市中国旅行社管理人清产核资,仅接管到增城市中国旅行社的财产93918.17元,在清偿破产费用后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增城市中国旅行社管理人申请终结增城市中国旅行社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裁定终结增城市中国旅行社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 六 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