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执异931号
广东怀善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丽明、李月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群芳与被执行人广东怀善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21)粤01执1013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群芳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黎渊、朱凤婷、梁珍梅、盛潮丽、卢远清、毛美玲、李月美、朱铭辉、黄丽明、林敏为被执行人。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异9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追加第三人朱铭辉、黎渊、朱凤婷、梁珍梅、盛潮丽、卢远清、毛美玲、黄丽明、林敏、李月美作为(2021)粤01执1013号案被执行人,其中朱铭辉、黎渊、朱凤婷、梁珍梅、盛潮丽、卢远清、毛美玲、黄丽明、林敏、李月美应当分别在未缴纳出资2601万元、150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39万元的范围内对广东怀善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