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1民初726号
天津宏盛利安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宏鑫凯达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宏信锐融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宏翊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永红:
原告肖德旺与被告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第三人天津宏盛利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天津宏鑫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公司)、天津宏信锐融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广州宏翊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翊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公司)、王永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肖德旺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肖德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