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4368号
李常学:
上诉人陈志铭因与被上诉人黄光玉、原审第三人李常学、广州从化子谷新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7民初7422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4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志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