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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邹冠毅与被上诉人雷传才、李秋好、原审被告黄炳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23 20:4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9114号

黄炳垣:

  本院受理上诉人邹冠毅与被上诉人雷传才、李秋好、原审被告黄炳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9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雷海丰与原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炳哥茶餐厅于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黄炳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雷传才、李秋好支付工资差额11702元,邹冠毅在937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黄炳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雷传才、李秋好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173元,邹冠毅在5288.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五、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黄炳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雷传才、李秋好支付医疗费报销差额94971.88元,邹冠毅在26819.1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六、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黄炳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雷传才、李秋好支付经济补偿金3100元;七、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黄炳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雷传才、李秋好支付丧葬补助费30874.5元;八、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黄炳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雷传才、李秋好支付一次性抚恤金61749元;九、驳回雷传才、李秋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黄炳垣、邹冠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关锦恒)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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