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终27778号
何利武: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国政、何利武、何利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终2777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901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9016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三、上诉人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就被上诉人何利耀、何利武不能清偿本案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向被上诉人韩国政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被上诉人韩国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4551.24元,由被上诉人韩国政负担1891.24元,被上诉人何利耀、何利武共同负担52660元,上诉人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何利耀、何利武应负担受理费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共同责任;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何利耀、何利武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660元,由被上诉人韩国政负担26330元,上诉人广州市五湖四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33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