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4872号
王贵春、李国军、闫伟、马芳、任建辉、朱彩霞、张丰鑫、郭威威:
上诉人冯晓锋与被上诉人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贵春、李国军、闫伟、马芳、任建辉、朱彩霞、张丰鑫、郭威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48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冯晓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37元,减半收取72318.5元,由上诉人冯晓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