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7523号
周珊珊、王长青:
上诉人戴峰因与被上诉周珊珊、王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0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判决书内容为: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30794号判决主文;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周珊珊应对(2019)粤0111民初6452号案所涉债务中尚欠的166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戴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43.2元,由周珊珊、王长青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由被上诉人周珊珊、王长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