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1民终11458号
李志文:
上诉人茹颖思与被上诉人黄永强、原审被告李志文、广东中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茹颖思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5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11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茹颖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勇强支付工程款98099.24元及滞纳金(以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滞纳金总额以欠付费用总额为限);二、驳回黄勇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由黄勇强负担50元,茹颖思负担1440元。保全费1190.16元,由茹颖思负担。评估费11500元,由茹颖思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茹颖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