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异270号
广州环绿实业有限公司、严春、边丹丹、严海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楚明与被执行人广州环绿实业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1执5333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严海平、严春、边丹丹为(2020)粤01执5333 号案的被执行人。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异2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广州环绿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边丹丹、严海平、严春为(2020)粤01执533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边丹丹、严海平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754万范围内对(2020)粤01执5333号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严春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754万范围内对(2020)粤01执5333号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吕楚明其他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