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强清290号
申请人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财开公司”)以广州穗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新公司”)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穗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粤01清申2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穗新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同时指定黄璇[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穗新公司的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经审查发现,穗新公司于2002年10月14日营业期限届满时已自行成立了清算组,而财开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穗新公司自行成立的清算组存在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申请人财开公司申请对穗新公司强制清算的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1)粤01强清2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财开公司对穗新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