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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柳娟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伯水、刘海东、刘海泉、林培庄、原审被告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伯冲、黄醒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27 15:2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5863号

刘伯水、刘海东、刘海泉、林培庄、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伯冲、黄醒:

  上诉人刘柳娟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伯水、刘海东、刘海泉、林培庄、原审被告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伯冲、黄醒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5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伯冲、黄醒、刘伯水、林培庄共同向刘柳娟返还156859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以15895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以15790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日起计至上述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以156859元为基数,以上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刘柳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刘柳娟负担31.41元,京和(广州)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传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伯冲、黄醒、刘伯水、林培庄共同负担1718.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37.18元,由刘伯水、林培庄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责任编辑:伍嘉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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