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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勋章与被上诉人胡燕燕、一审被告陆泳章、一审被告林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27 15:2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7513号

林葵兴:

  上诉人陆勋章与被上诉人胡燕燕、一审被告陆泳章、一审被告林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 一、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25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审被告陆泳章、林葵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胡燕燕偿还本金947000元及借款期间利息266510元”;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25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一审被告陆泳章、林葵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胡燕燕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947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款日止)”;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25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如一审被告陆泳章、林葵兴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偿还借款本息,则被上诉人胡燕燕有权对上诉人陆勋章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紫薇路26号A座1303房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房产价款优先受偿”;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255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一审被告陆泳章、林葵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胡燕燕支付因本案债务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五、驳回被上诉人胡燕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3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638元,均由一审被告陆泳章、林葵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伍嘉炜)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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