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2826号
重庆苹家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青润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爱福宝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苹家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青润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因本院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826号执行裁定书。
其主要内容为: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苹家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邬蓝飞和中山市青润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发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重庆苹家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山市青润禾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2022)粤01执28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