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751号
何蓉: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宝兴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茗、何秀琼、何向东,第三人梁丽丽、何婷婷、何子铧、何蓉、杜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宝兴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84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宝兴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州市宝兴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何茗、何秀琼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何向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