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再2号
中山市洪源纸类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孙韵菲与被申请人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洪源纸类制品有限公司、王玉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终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446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44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王玉莲在其继承孙昌贵遗产的范围内对中山市洪源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中山市洪源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8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70元,由中山市洪源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12,870元,由中山市洪源纸类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