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初946号
广州市天河新东方置业发展公司、广州海月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与被告广州市天河新东方置业发展公司、广州海月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经济特区发展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初946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