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2605号
黎苑婷:
关于武汉聚诺科技有限公司与黎苑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605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聚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苑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甬网仲字第72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租赁物买断款942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仲裁费18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61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黎苑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天平网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黎苑婷未申报财产,至今亦未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执26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