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2512号
广州德昊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朗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512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807.77元(已将执行款项2757.7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上缴国库)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德昊餐饮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余兵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及将被执行人广州德昊餐饮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本院(2022)粤01执25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