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2825号
刘锦平: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圆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刘锦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825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锦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2022)粤01执28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