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1民再49号
杨小娟、广州市宝顺物流有限公司、吴龙庆:
本院受理申诉人吴晓阳因与被申诉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小娟、广州市宝顺物流有限公司、吴龙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再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895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895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89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州市宝顺物流有限公司、吴龙庆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杨小娟追偿。
四、驳回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479.7元,由杨小娟、广州市宝顺物流有限公司、吴龙庆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