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6431号
丛佩菊、刘好、余文:
黄金平与丛佩菊、刘好、余文、孙晓霞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643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金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6431号
丛佩菊、刘好、余文:
黄金平与丛佩菊、刘好、余文、孙晓霞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643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金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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