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2)粤01民终7081号
张结莹、徐楚源:
上诉人李传浩因与被上诉人陆锡堃、原审被告郭一川,原审第三人张结莹、徐楚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7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李传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 告
(2022)粤01民终7081号
张结莹、徐楚源:
上诉人李传浩因与被上诉人陆锡堃、原审被告郭一川,原审第三人张结莹、徐楚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7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李传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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