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7278号
广东煜丰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余国泉与被上诉人广东穗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穗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煜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7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74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余国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20.65元,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