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7520号
李景好: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李景好信用卡纠纷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2741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李景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1054.33元;三、被上诉人李景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偿还手续费4600元、利息以及违约金(截至2021年2月28日止的利息10417.94元、违约金2078.27元;自2021年3月1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7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3.8元,均由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