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民终7557号
王嘉杰、王泳昭、洪庆辉:
上诉人陈展文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及原审被告王镜炘、江美好、王泳昭、王镜威、洪庆辉、广州市盈旺福金箔工艺有限公司、王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1民终7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陈展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