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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李鸿、广州韬柏网络信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29 20:4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2588号

  李鸿、广州韬柏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588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鸿、广州韬柏网络信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70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73176.5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网络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且本院执行员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除扣划被执行人李鸿银行存款1400.14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6月,本院对被执行人李鸿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李鸿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库,期限两年,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州韬柏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企业。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李鸿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账号,实际控制金额:1400.14元(已扣划),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至2023年5月24日。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李鸿银行存款1400.14元外,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广州韬柏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已被吊销,目前也暂未通过法定程序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无义务承受人。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对被执行人广州韬柏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终结执行。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李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鸿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鸿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朱皓)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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