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执2768号
何永祥:
关于广东钜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何永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768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124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逾期租金64644元、违约金36677元、补偿拖车费5000元、补偿律师费3000元、赔偿罚款损失400元及及承担仲裁费899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0694.7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何永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天平网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至今亦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何永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执27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