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716号
珠海市倩沫贸易有限公司、章磊莹、黄海强、杨倩:
原告张昭与被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倩沫贸易有限公司、章磊莹、黄海强、杨倩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张昭就(2021)粤0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张昭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改判不予追加张昭为(2020)粤01执2703号案的被执行人;2、本案诉讼费、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均由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