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1民初1382号
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广州裕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新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中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州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新裕洮水开发有限公司、广州裕华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1382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