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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巴克龙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时间: 2022-06-30 21:12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执2260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巴克龙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粤73民初3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379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石狮市巴克龙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不动产查控、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委托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74.4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狮市巴克龙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蔡华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74.4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执22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李幸子)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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