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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粤73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时间: 2022-06-30 21:12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执226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元207号。

    法定代表人:庄金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依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17884(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余佳泽。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粤73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州依衍商贸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0202.25元。因广州依衍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查,被执行人广州依衍商贸有限公司已处于注销企业登记状态,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采取现场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处于注销企业登记状态,现被执行人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目前也暂未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执226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李幸子)
制作: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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